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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至今仍然時常發生虐待犯人的事情,甚至還時常發生強摘犯人身體上的器官去賣錢的事情。這種不人道的、沒天良的虐待犯人的事情,不只是犯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了傷害,而且也把一個家庭搞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悲慘境地。同時也傷害了黨和政府和國家的形象,置使黨和政府和國家遭受全民和世人和歷史的恥笑。這種行為乃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也違反了人道和天道和普世的價值觀,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所以絕對不能容許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所以應該依照虐待犯人的罪,或是依照謀殺罪,去把主使者和執行者都繩之以法,使他們遭受法律的懲罰。以樹立法律的威信,以成為範例,以讓大家比照辦理,以儆效尤。

依照我之前所說的,每一個機構都是必須向另一個機構負責與被問責的原理。所以要使得監獄的管理,也能夠走上健康合理又符合人道的軌道。所以監獄的管理也是需要監督的,也是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監督監獄的機構的。這個機構可以是由官方所成立的,也可以是由黨或公益團體合作所成立的,例如名為保護受刑人的基金會。並且賊予這個機構隨時都可以派人到監獄裏去查看監獄的各種情形的權力,包括派人進駐監獄,全天候的監視和記錄監獄裏的每一個情況。並且可以接受任何一個受刑人陳情的權力,包括陳情是不是被冤枉的、是不是被無緣無故的抓到監獄的、是不是有被虐待的情形。如果發現有管理人員接受賄賂、或虐待受刑人等犯法行為,就應該去向有關的機構告發,然後展開調查和搜集證據和起訴的法律行動。

同時也要有一個機構的負責人,例如法務部長,來承擔監獄的管理,是不是已經走上了健康合理又符合人道的軌道的責任。並且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和質詢,並且公開的說明監獄的管理和情況。如果有什麼缺失,不只是會遭受到人大代表的批評指責,也要進行檢討,也要提出改善的計劃。若是一直都無法改善和解決,就會面臨被罷免、被撤換的懲罰。
2016年7月22日1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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